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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离婚时应归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4   点击数:50

  【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在结婚之前,其个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令人因感情不合要离婚。在离婚时,王某要求分割该套商品房,但其这一要求,遭到李某的拒绝。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房子归李某所有,但他必须给王某支付一定的补偿。

  【成都离婚网沈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前按揭买的房,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在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情况、而又无法达成协议时,该方可归登记方,另一方可要求该方偿还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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