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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离婚后是否可以更改子女姓名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31   点击数:21

  在我国一般坚持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离婚后,紧跟而来的就早解决子女的扶养权问题。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问题时有发生 ,那么双方在离婚后到底是否可以更改子女的姓名?

  1.任何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都欠缺法律依据。《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的姓氏一旦确定之后,除了不得随意更改为父姓或母姓之外,更不得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为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

  2.关于父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院曾经有两个司法解释。一是1951年2月28日对华东分院的批复。二是1981年8月14日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从这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其一,男女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子女原用姓名。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子女成年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更改自己的姓名。其二,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更改都是不当的,如果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当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3.与中国的传统习惯相冲突。

  因而,从上述可看出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单方面将子女的姓名更改没有法律依据,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违背,同时也背离民族习惯。司法实践中,判决纠正的案例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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