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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可能导致的后果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5   点击数:79

 

  亲子鉴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1、身份关系的变化。

  原来是“父子(女)”关系,父亲与母亲都是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安全等负有法定的义务。但现经鉴定后不存在这种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即其“父”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这些义务。从法理上来说,这种情况具有“溯及力”,可以一直溯及到从该小孩出生时起,期间发生的继承、赠与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在鉴定以前,女方曾告知男方有关该子女的情况,男方对此没有异议,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的,应视为男方与该子女间有收养关系,应从法律上确认他们的养父子(女)关系。该“父亲”还是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他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2、关于该“子女”抚育费的承担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该“子女”的抚育费,在夫妻离婚时,如男方未提出异议或请求,一般不主动予以考虑。但如男方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以前的抚育费时,笔者认为对此应适当考虑,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宜直接判返还抚育费,而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结合有关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3、关于已赠与给子女的财产的处理。

  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将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所有的,笔者认为,对此情况,如男方有足够的证据(如亲子鉴定)证明没有父子间的血亲关系,那么男方有权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要求确认该协议内容部分无效,返还原属于他的财产份额。因为这种财产赠与是附有条件的,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此条件就是这孩子必须与他有血亲关系,而当时赠与时他也确信他们之间有血亲关系,现该条件已不存在,因此赠与人有权予以撤销。但依法应在知道或在知道的一年时间内提出。

  4、离婚后对该小孩的抚育费问题。

  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夫妻离婚后,因男方与该子女已没有血亲关系,因此,男方已没有义务再支付该小孩的抚育费。如女方无力抚养小孩,应由小孩的另一法定监护人即其亲生父亲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如在离婚后经鉴定方知小孩与他不具有血缘关系,离婚后已经支付的抚育费,男方可以全额或部分要求女方返还。

  5、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情况的确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其他男性保持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且长期以来未将实情告知其丈夫,这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也有违我国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给男方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女方在婚姻纠纷中有较大的过错。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外,女方还应承担男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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