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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在何种情况下可进行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0   点击数:23

  

      法医学的亲子鉴定方法,有血型鉴定,外貌特征的对比,皮肤纹理的检查,遗传疾病的检查,耳垢的区别,味盲的检查,以及受孕期、生产期,生殖能力的推断等。最常采用的和比较准确的方法是血型鉴定。

  血型鉴定,就是根据血型的遗传规律对亲生关系的判定。ABO式的血型遗传是受A、B和O三个等位基因控制的。每个人都有其中任何两个基因,这两个基因可以是相同的。在两个染色体配对时,可组合有6种基因,即AA、AO、BB、BO、AB、OO,这6种基因就是决定生物个体特性的遗传基础,称为遗传型。与此相对实际表现出来人的性状称为表现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血型。

  由于亲子鉴定通常会涉及到一些个人隐私问题,因而会遵循一些原则,例如:双方自愿原则;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征求子女意见原则;从严掌握原则等。

  那么现实生活中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做亲子鉴定?

  1.涉及子女抚育责任纠纷,对有争议的婚生子和私生子亲缘关系的鉴定。

  2.强奸至孕或违纪性案件对孩子(包括胎儿)亲生父亲的确定。

  3.怀疑产院抱错婴儿。

  4.杀婴、拐骗儿童等刑事案件中孩子身源的认定。

  5.在某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处理时,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6.寻找失散的亲人,包括某些认祖归宗的需要。

  7.移民涉外公证,财产继承纠纷。

  8.重大灾难事故身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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