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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存在的认识误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9   点击数:16

 

  “分居两年即可自动离婚”是很多人潜意识的想法。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分居两年只是一个法定离婚事由,是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并不代表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

  在众多咨询者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很多人会认为,谁先提出离婚,就应该给另一方作出补偿或者赔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而至于青春损失也不仅仅是女性的专属名词。因此,除法律规定的赔偿因素之外,男方在离婚时是不需要向女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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