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诉讼离婚 > 正文

诉讼离婚中的“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4   点击数:37

  

    对于离婚这一问题我国法律中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双方当事人离婚必然会涉及到子女的问题,那么在诉讼离婚中子女问题又是怎样进行解决的?

  对于此问题要分为下列几种情形进行讨论:

  一.双方都想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1.若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享有优先权。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随父方:

  ①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④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的。

  2.若子女在两周岁以上,那么要选择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

  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然而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抚养权时,还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父母双方都不想抚养子女。

  1.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裁定由一方暂抚养,再根据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