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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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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老汉起诉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1 点击数:28
【摘要】
七旬老汉区某某的妻子在婚后两个月离家出走,消失已20多年,他想离婚再找个老伴,但是民政部门认为其情况不符合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要求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却查得其妻子的户籍地根本无此人。无奈之下,他提起行政诉讼,告高明民政局把关不严,一审胜诉。
【案件回顾】
区某某与妻子李某某是经过介绍认识,在双方相处一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结果在区某某一次赶集回来,发现妻子失踪,区某某一直耐心等待妻子回来,一直到20多年,现在想要找个新老伴,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登记,但是民政部门告知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结果法院因为无法查找对方的具体基本信息,法院决定不立案。区某某无奈之下,咨询律师,提出行政诉讼,告民政部门把关不严,要求撤销与妻子李某某的婚姻登记。
【法院判决】
经过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李某某当时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中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李冬英提供虚假的材料得以顺利与区某某登记结婚,这恰恰说明了民政局在审查材料时把关不严。判决民政局撤销区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登记。
【律师观点】
成都沈辉律师解析:
《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撤销因受胁迫婚姻登记行为,而撤销其它原因导致的错误婚姻登记行为已经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应该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实,是确保这种身份权被正确登记的核心和关键,是婚姻登记行为中不可分割的重要一步。法院支持区某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