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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如何进行查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7   点击数:10

  涉外婚姻登记查询,如何查询涉外婚姻登记情况?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涉外婚姻登记查询,具体申办手续如下。

  (一)涉外婚姻登记查询4大类资格主体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涉外婚姻登记查询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档案查询事项;

  2.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查询事由;

  3.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检查有效证件;

  4.查询档案并复印,加盖婚姻登记机关专用章。

  (三)涉外婚姻登记查询4种方法

  1.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涉外婚姻登记查询的办理时限

  婚姻登记机关须对查询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查询条件的,当场予以查询,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对当事人不符合查询条件不予查询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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