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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5   点击数:35

 

  中国籍当事人应怎样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另外申请人还应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应该如何申请承认就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 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1、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的内容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事由及请求; (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应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应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当事人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个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再婚登记。

  (3)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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