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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涉外离婚中的相关期限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29   点击数:7

  

       一.答辩期限

  在涉外离婚中,若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那么答辩期、上诉期同国内一般离婚诉讼的答辩期、上诉期相同:答辩期为十五日;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

  如果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上诉期限

  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那么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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