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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女子状告英国丈夫离婚案胜诉,获得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1   点击数:22

   

    【案情简介】

  年逾五旬的英国男子与小自己14岁的大连女子结婚,随后出资200万元在大连购买了房子,回国探亲时,双方签订“房屋归女方所有”的协议并经过公证。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破裂闹离婚,英国男子要求分割房产。

  【被告答辩】

  同意离婚,但强烈要求撤销双方此前共同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要求,将被告此前用于购买该房产从汇丰银行贷出的5万英镑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原告反驳】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及《合同法》第186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规定,被告已经不具有撤销权,案涉房屋应当归原告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首先被告已通过《夫妻房产协议书》的形式,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原告,其次是被告主张婚后的借贷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缺乏证据,法院不采纳被告意见,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

  【律师提醒】

  《婚姻法》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涉外婚姻的人士,为避免以后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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