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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继承其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7   点击数:80

  现在存在很多“同居”现象,那么如果同居一方死亡的话,另一方可否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呢?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而在法院受理前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视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视为事实婚姻。

  由此可知:1994年2月1日前存在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那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未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后未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如若是事实婚姻的话,另一方是可以继承的,如果不是,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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