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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可以调解离婚吗,离婚调解书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23   点击数:51

  按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具体做法是: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经审查符合,发给,注销,解除夫妻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婚姻当事人,认为离婚是不光彩丢面子的事,有的人则看不起离过婚的人。正是这种错误思想和看法,造成有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时,不愿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离婚问题,而去找村委会主持离婚。应当指出,既然人们把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同心吸引,依法结合为夫妻,看成是正常的事情,那么,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爱情不复存在时,依法申请登记离婚或诉请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判决离婚,也同样应当看成是正常的事情。两者都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是无可非议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他们可以自主自愿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必受那些不正确思想和舆论的影响。离婚是一种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司法机关认可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的离婚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有处理公民离婚的权力。所以,村委会不能调解婚姻当事人离婚。

  法院调解离婚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离婚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有给付内容的离婚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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