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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5   点击数:24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由于探望权涉及到人身的问题,就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也是执行。

  (一)导致执行难的原因

  1、视子女为私有财产

  因探望权发生纠纷的夫妻,大多是在离婚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婚后更是视为“仇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作为自己暂时的精神寄托,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她(他)们不想打乱自己暂时的平静,自己不愿见到对方,也不愿子女见到对方,更害怕子女“见异思迁”离其而去,所以,就想方设法淡化对方与子女的亲情,千方百计地阻止对方探望子女,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2、报复心理

  夫妻离婚后,无过错方对过错方常常是恼恨有加,利用自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条件,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体疲惫,心灵受到折磨,从而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

  3、怕影响新的家庭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再婚后,不想让未懂事的子女知道新家庭中的父或母不是其亲生,更不想让已离婚的对方到自己新组成的家庭中来,以免影响新的夫妻关系及重新开始的新生活,故千方百计地阻止对方探望子女。

  4、子女拒绝探望

  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社会阅历的丰富,他(她)们认为定期的由其他人员陪同的探望不仅会影响自己的学习,而且会在同学或其他人中产生不必要的议论,因此孩子的自尊心决定他(她)们不愿配合工作,甚至拒绝、躲避探望。

  5、立法方面的不足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人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等则不享有探望权。这在实践中就遇到了一个难题,正常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突然死亡,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探望的,应如何办理?其次,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孩子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再次,执行程序终结不易确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普通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却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由此,使如何认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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