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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种类和效力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1   点击数:9

  现在社会上存在一种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现在家庭很多子女都不孝敬父母。在面对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带条件的遗赠给一些信得过的人,只是要他们按照协议上说的扶养他们。在这样的情形下,就产生了遗赠扶养协议。

  而就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就遗赠抚养协议的种类来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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