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遗嘱继承 > 正文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9   点击数:31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这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从《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对“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书人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是由见证人中的一名来担任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