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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分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30   点击数:13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二.什么条件下遗嘱才有效

  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1)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果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4)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①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②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③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④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在中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

  三.在什么情形下适用遗嘱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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