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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4   点击数:172

  【案情介绍】

  郑某(男),已有家庭一族。然,其也玩起了“婚外情”。其与李某(女)于2010年3月认识,并发展成为“婚外情”关系。2011年6月,李某产下一子,郑某不愿和妻子离婚,却又要孩子由自己抚养,双方于是产生矛盾。

  2011年10月,郑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为了让儿子留在自己身边,李某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指出郑某已婚,并有一女,认为非婚生子随其家庭成员生活必然对孩子不利。同时,自己已买房并成家,父母及丈夫愿意共同抚养孩子,自己已具备抚养孩子的各种条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均另有家庭,对子女亦各具抚养能力,但考虑到孩子未满两周岁,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亲生活,李某已尽到了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因此法院认为应以维持孩子由母亲李某抚养的现状为宜。

  【成都婚姻网沈律师评析】

  对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所以,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发展的原则,一般是有母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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