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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解释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3   点击数:15

  

    【案情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也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变化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另一方面 ,当夫妻离婚,面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减少、降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与价值,侵害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所以,近年来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这类侵害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审理历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1条,第一次对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的行为作出规范。该项司法解释指出,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共同对行为人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法院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

  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将这一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此外还增加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当事人提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定为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两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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