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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间不可触碰的雷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8   点击数:8

  一说到婚前财产公证,很多即将登记结婚的夫妻可能都不愿意去做,尤其是一些有传统观念的年轻人,认为你还没跟我结婚呢,居然就想着离婚分财产的事。这确实不利于新婚小两口的感情维系,都说谈钱伤感情,但,这真的是夫妻间的雷区,不能触碰吗?

  其实,现在社会在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从以前借钱不打借条,谈生意不签合同,发展到后来人们逐渐会注意防范法律风险,虽然婚前财产公证现在还不能被大部分人接受,但是以后的趋势肯定是很普遍的。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以证明其真实性。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证明哪些财产属于哪一方所有,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例如丈夫赠与妻子的首饰等,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呢?对内来说,即对双方夫妻均有约束力,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间及继承人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受此物权效力约束,如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来变更或撤销。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丈夫的名字,如果妻子要加上自己的名字需要丈夫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无效。对外来说,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也就是说第三人若不知道夫妻间有关于财产约定的,则推定为财产夫妻共有。

  如此看来,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进行约定,或约定为一方所有,或约定为双方共有,然后将协议进行公证,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夫妻对财产发生争议时或者离婚时对财产有争议时有一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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