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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 有些处理财产的公证事项真不能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5   点击数:36

  如今,人们的法治维权意识强了,不少群众遇事时会想到利用公证保护自己的利益或实现自己的想法。然而,生活中有些公证事项就办不了。

  钱小姐是一名70后,早年来苏州打工,由于勤劳肯干,头脑灵活,攒下不少钱,在苏州买了高档房。她的老公没有正式工作,人也比较懒,平时依靠妻子挣钱。家境不好时,老公尚能节俭一些。而自从妻子事业发展顺利后,老公懒惰的毛病愈发显现,甚至赌博的恶习都开始有了。两人只有一个女儿,钱小姐担心丈夫败家,虽然现在买了房车,有了一些积蓄,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哪天离婚了,自己辛苦挣下的财产被分走,可苦了自己的女儿。想到这,钱小姐想到了提前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的主意。钱小姐对公证员说,她跟老公关系不好,快到离婚的边缘,为了孩子考虑,想背着老公把房子过户给小孩。遗憾的是,钱小姐的愿望没能实现,公证人员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如果通过公证处理,如买卖,赠与等,依然需要老公到场签字确认。无法瞒着丈夫,尽管你的本意是好的。”

  另外,违背公序良俗当然也不能办理。市公证处曾接待一起特殊的赠予公证咨询,市民张先生准备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予自己的女友。原来,张先生是某企业领导,收入不菲,由于和原配妻子感情不和,两人五年前就已经分居,但一直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分居期间,张先生结识了现在的女友并同居生活,现任女友比张先生小10多岁,为了给女友一份保障,王先生打算将房产赠予她。公证员了解该情况后,告知其虽然该赠予确为赠予人的真实意思,但从《民法通则》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出发,人们行使任何民事权利行为都必须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否则即无效。同时,《公证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虽然张先生和妻子分居,但没有离婚,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因此该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公证员说,我国《婚姻法》规定,“无论分居多久,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仍然存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先生赠予女友的房子是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女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一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因违反忠诚条款而作出的财产处理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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