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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才能判他重婚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2   点击数:57

  

        【基本案情】

邓先生与李女士从小青梅竹马,婚后生育一女,还成立了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股东是夫妻两人,由邓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起初公司经营举步维艰,但夫妻俩同舟共济,五年后终于盈利。公司为拓展业务招聘办公室文员,通过他人介绍,张小姐进入该公司工作。

  自从张小姐到公司上班以来,邓先生就很少正常回家,不久后即与张小姐在另一小区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儿子,街坊邻居都知道这“夫妻俩”。

  邓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得知此事后,伤心得一夜间头发几乎掉光。为了女儿,李女士打算与丈夫协商解决,却遭到了邓先生和张小姐的辱骂。无奈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邓先生涉嫌重婚罪。但她听人说,很多类似案件的过错方都难以被法院判定“重婚罪”,这令她焦虑万分。

  与职员夫妻名义同居为重婚

  【案情结果】

李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针对邓先生与张小姐的非法同居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法院判定邓先生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据此,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罪,须确定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或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其邻居、亲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称。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邓先生已构成重婚罪:其一,邓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小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二,邓先生没有与李女士离婚,同时与张小姐长期同居,并生育孩子,主观上明显具有直接故意。其三,邓先生与张小姐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左邻右舍都认为两人是夫妻,邓先生具备犯罪的客观事实。其四,邓先生与张小姐非法同居的事实,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这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原则。”

  因此,法院经全面客观审查,最终判决邓先生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无过错妻子可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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