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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公房承租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08   点击数:31

  我们知道,离婚会涉及多方面的纠纷,房产纠纷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公房承租权?对此问题而言,一般做以下处理:

  1、隔断分开

  隔断分开主要适用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使用面积较大,可以分断隔开的。例如房屋是两室一厅的,或者有两间以上房屋的,隔断分开后,由双方承租。

  2、调换为二

  调换为二主要适用于双方不愿相邻居住而所争议的房屋面积又太大,或者房屋结构不宜隔断的,可以限期由当事人自行调换分开,分别承租。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支持。逾期不能调换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裁判。

  3、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

  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主要适用于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有房地产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现有住房可由一方承租居住。

  4、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主要适用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解决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的住房的情况。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可参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标准,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时间长短综合考虑。同时,还应考虑对方的收入、子女抚养等情况。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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