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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购买并登记一方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7   点击数:37

  【基本案情】

  据赵女士介绍,她的儿子和儿媳两年前结婚。婚前,赵女士为儿子付了婚房的首付款,之后以儿子的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可是小两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最近,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

  在商量财产问题时,儿媳认为,房屋的产权证是结婚后办理的,应该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而且婚后他们一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所以该房应该有她的一部分。

  可赵女士认为,房屋的首付是她付的,并且是以儿子的名义办理的贷款,该套房应为儿子的婚前财产。为此,双方各执一词。

  【律师解析】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对于这种情况,房屋属于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但是让人容易混淆的是何为婚前出资购房,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还是以产权证的办理为准?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这类问题,如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婚后付款或者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算婚前购房吗?其实,如果是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共同还贷款,那么该房屋就应认定为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贷款属于登记一方的债务,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该房屋仍属于赵女士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的儿媳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对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男方适当补偿,但不能主张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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