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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手机视频引发的千万遗产之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7   点击数:11

  挚友离世 情何以堪

  2000年,张某在上海结识了同性挚友李某,两人性情相投,不久便开始了在上海共同打拼创业的生活。事业起步不久,两人联名买了一套普通住宅,生活倒也舒适。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两人商量着另买一套花园洋房。由于张某、李某二人都是外地户口,上海对于外地户口未婚者又出台了限制购买一套住房的措施,李某遂将第一套房子的产权变更至张某一人名下,打算以自己之名另行购买一套。2012年,两人精挑细选,相中一套800万余元的花园洋房,立即以李某的名义买了下来。但是,由于两人平时都较忙,房子买好没有装修并入住。

  2012年6月,李某突感身体不适,不久被查出患有淋巴癌。李某离世,张某强忍着哀伤,与李某父母合力将其后事妥善处理,并开始着手按照李某的意愿将股票、基金以及现金等财产进行变现处理。

  一时犹豫 保障全无

  在离世的前几天,李某在其父母和张迹都到场的情况下,口头述说了一个财产分配的大致方案。按照李某的要求,张某让自己手下请来公证人员。但是公证人员来的当天,张迹犹豫了一下,或许不愿相信李涧会这么快离他而去,想再等几天,因而未将公证事宜继续进行下去。可是,就这么犹豫了一下,李某的病情每况愈下,没几天就撒手人寰,遗产公证一事也就再无可能。

  丧事处理完毕不久,张某就收到了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李涧父母在李涧身故之后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将李某名下的花园洋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过户到他们名下。张某与李某父母多次协商无果,遂将李某父母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李某名下的花园洋房、公司的股权以及李某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二被告折价款500万元。

  “李某生前明确表示过将其名下的房产、公司的股份赠与原告,李涧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由原告全权处理,原告支付李某父母500万元,并为其在老家购买普通住房一套。”张某在庭上说道。

  对此,张某提供了一段手机视频录像。录像中,李某脸色苍白而消瘦,躺在病床上向父母、张某交代财产分配的事宜。

  “一方面要和你们讲一讲,另一方面该公证、该遗嘱的还是要做,也没什么不能面对的。我这么说是对家里负责,也是对张某负责,对吧?”

  “其实我跟张某两个人创业真不容易,十几年了,说出来也挺难过的。”

  “这套房子我不给爸妈,我死了之后给张某。”

  “如果你(张某)对爸妈不孝顺,我房子就不给你。”

  “我所有公司股东的权益全部交给张某处理,我全交给他,但是我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债券账户和这些账户里所有的钱和现金加起来,张某要给我爸妈500万元,另再加一套老家的小房子。”

  ……

  庭审上,张某说道:“录像时,李某的父母也是在场的。”

  “我们当时根本不知道张某在拍录像。”李某父母表示。

  李某父母还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所谓录像遗嘱,从形式上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即使比照录音遗嘱,亦应当有两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但该录像中没有见证人;从内容上讲,李某在录像中表示要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并不是以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录像没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见证,故即使李某以录像形式订立遗嘱,但在缺乏见证人的情况下,该遗嘱因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而无效;且从原告提供的录像内容可知,在录制该录像时,李某与案件原、被告的谈话内容虽涉及房产、公司股份等财产的处理,但其并无订立遗嘱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不满一审判决的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终也落下法槌,维持原判。

  二审结果下来,张迹的心里空荡荡的,真是悔不当初。如果当初不是那么犹豫,一口气把公证做了的话,结果可能就完全两样了。

  棋局已定 败诉连连

  在办理账户及资产继承的过程中,李某父母发现,在李某去世后不久,李某的账户中有四笔金额先后转入了张某的账户,合计逾140万余元;一笔150万元的存款在银行柜台被转入了一个叫武某的账户;还有人在银行柜台从李某的账户处取得现金人民币5万元和欧元4000元,并且留在银行的存单上面赫然写着李某的签名。

  李某父母立即向警方报案,张某当天也被警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承认当天是他拿着李某的身份证前往柜台办理了转账和现金的业务。警方了解事实之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随后,李某父母先是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40万余元,而后又将银行和张某一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和张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要求两被告返还从银行柜台处支取李某账户的现金近160万元和利息。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张某表示,其与李某共同创业、共同生活,被告一直持有李某的银行账号和交易密码,其转账取款行为也是根据李某生前的意愿,故不存在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行为。

  “被告张某冒用李某的名义办理了取款业务,但银行已进行了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证、验证身份证信息的规范操作,同时对李某建卡时留下的相关信息作了进一步核对,核对无误后,才办理了相关取款业务,柜台人员无法用肉眼对人脸进行专业的识别审查。”被告银行否认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之前法院已判决张迹提供的录像遗嘱无效,且原告李某父母为李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被告张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取得的140万余元系合法的情况下,属不当得利;张某持身份证件以李某名义办理取款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为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银行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柜台办理取款时,提供了真实的银行卡、储户身份证件、正确的密码,并且回答出关于李某开户时所备案的相关个人信息的多个问题;而被告张某的外观与李某身份证照片所反映的外观反差并不显著,银行柜台人员又非专业鉴定人员,在此情况下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故不能认定银行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需归还不当得利140万余元及相关利息;应赔付原告李某父母本金155万元和欧元4000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李某父母还陆续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李某公司股权的继承权。

  ■案后余思■

  屡诉屡败的背后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遗嘱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中,张某提供的录像证据不构成有效的遗嘱形式,他无法取得李某财产的继承权。从法律上讲,李某父母才是李某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在第一起遗赠纠纷中,法院已对张某是否享有李某财产的继承权作出了关键性的认定,所以在后续的纠纷中,张某未取得李某的财产继承权却作出未经李某父母同意而对李某的遗产进行处理的行为,是对李某父母继承权的侵犯,故张某要承担返还相应财产的过错责任,这也是张某在一系列涉及李某财产的纠纷中接连败诉的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会发生共同共有关系。比如,夫妻关系的存在,可以发生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张某与李某作为朋友共同生活十几年,虽然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使用,但并不具备共同共有的基础,再亲密的朋友也不是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对于像张某这种朋友关系而非法定继承人,如何取得他人遗产?遗赠是一条途径。如果通过遗赠的形式取得,需要特别注意遗嘱从内容上和形式上都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遗赠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保险起见,应及早进行公证。

  另外,在购置不动产时,可以在产权证书上共同署名,以证实不动产为双方共有。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署名的,需要另外签订有效的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并进行有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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