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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23   点击数:15

  核心内容: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要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有哪些?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
 
  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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