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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不能想推就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2   点击数:69

  【基本案例】

  2002年底,40岁的范晓斌和20岁的邱庚秀一同从老家前往广州打工。两人很快同居,并生下女儿琳琳。由于担心遭父母反对和乡里人笑话,两人一直隐瞒且极少回家。鉴于父母一再催促谈婚论嫁,2014年5月,邱庚秀不得不道出原委,父母一气之下,逼迫两人“断交”。当时范晓斌和邱庚秀均对婚姻感到厌倦,两人当即表示同意。对于琳琳,尽管其一再要求“爸妈,不要扔下我!”但两人都认为她是个累赘而拒绝抚养,导致琳琳生活没有着落。无奈之下,琳琳提起诉讼,要求与条件相对较好的邱庚秀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承担一定抚养费用。

  【律师点评】

  成都资深婚姻律师沈辉:琳琳的确具有选择权。同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究竟应由谁抚养,必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原则。一般来说,除母亲有严重疾病、被判刑、有吸毒或赌博恶习等特殊情况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还应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鉴于琳琳已满10周岁,邱庚秀的条件相对较好,自然有权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支付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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