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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婚生子女或认领非婚生子女有何证据要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30

  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是要证明政府与子女没有亲自关系,而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是要证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在目前科技条件下,用人体组织细胞进行抗原实验,也称DNA亲子鉴定,结婚的准确性可达99.9999%。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现在的亲子鉴定结论已经还原了亲子关系的本来面目。多以说,无论否认亲子关系,还是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结论是最有利的证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遭灾1987年6月15日就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同意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的有无。但该批复还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英语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根据该批复的精神,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则上应双方当事人同意,如仅有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是否专心做亲子鉴定,应从严掌握。严到什么程度,应以必须作亲子鉴定为限。但该批复并未支出哪些是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情况。

  目前对有能力作亲子鉴定的机构,似乎缺少必要的规范。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既已取得了亲子鉴定结论,而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一般也是予以采纳的。如下文案例释评案例二李某某诉李某“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案例三李某某诉刘某“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以及案例六田某某诉田某“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当事人均是先拿到亲子鉴定结论,然后在起诉到法院。

  亲子鉴定结论是确认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最重要、罪有收复利的证据,但亲子鉴定结论并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也不是必须的证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的批复中指出:对亲子贾东宁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向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根据这一精神,除了亲子鉴定结论外,还有哪些证据可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或是认领非婚生子女只诉中作为证据呢?主要是以下四种:

  第一,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妻子有关子女不是其与丈夫受胎所生的陈述,生父承认子女是其亲生子女的证言;在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中,生父承认子女是其亲生子女的陈述,生母有关谁是子女生父的陈述,丈夫承认子女不是其亲生的陈述。

  第二,妻子受胎期间,丈夫未与其同居的事实。如两地分居,丈夫服刑、住院、服兵役,丈夫不能为性行为等。

  第三,被强奸、诱奸的事实,通奸、姘居、重婚的事实,试婚的事实等。

  第四,血型化验结果。血型化验结果可在否认婚生子女只诉中,用以证明丈夫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

  如下文“案例释评”案例一刘某某诉康某某“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因康某某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并未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但法院依据刘某某有关其不是刘某的生身父亲的陈述及康某某有关刘某并非与刘某某所生的陈诉,在没有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仍确认了双方达成的“刘某某与刘某不存在生身父女关系”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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