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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全部归属一方 离婚时的效力如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1   点击数:22

  2008年2 月,周某(女方)与王某(男方)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结婚,2010年育有一子王甲,后周某辞去工作照顾孩子和家庭。夫妻两人2012年订立财产协议,约定:涉案财产中的三套房产归周某所有(第一套房为王某婚前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贷款已还清;第二套房为婚后购买,目前正在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三套房为婚后购买,登记在王某、周某及两人之子王甲名下),对外全部债务王某偿还(包括在银行的剩余贷款)。

  2013年,周某认为王某有外遇,两人矛盾不断。后周某诉至原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按照协议分割夫妻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的财产协议因显失公平,法院不予采纳。基于公平的原则,确定各自所得财产的份额,判决涉案房产中第一套房产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向周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周某支出部分;第二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套房产为王某、周某与王甲共同所有。

  律师视点

  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的一种合意,虽然系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实质上是对财产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夫妻财产协议除了要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出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要综合考虑到《婚姻法》、《合同法》与其他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原则来综合考量其是否有效,在本案中,该协议约定夫妻的财产都由女方所得,而男方则承担主要债务,此协议显失公平,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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