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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公证书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23   点击数:17

  财产分割公证的必备材料
 
  财产分割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动产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分割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动产与不动产均有的以主要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⑴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⑵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
 
  ⑶分割协议书草稿等。
 
  财产分割公证的流程
 
  首先,要区分所分割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财产是财产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是财产共有人先确定每个财产所有人的份额,后按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其次,产权必须明确、清楚。再次,协议书内容要符合均等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另外,对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财产,协议当事人可采取折价补偿等方式处理。共有财产分割后,当事人一方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若该财产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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