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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7   点击数:104

  所谓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指的是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享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配偶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如下:

  1、个人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婚前个人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等。

  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具体包括如下:

  1、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5、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

  6、一方获得的奖品;

  7、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

  8、科研津贴;

  9、一方创作作品私有,经济收益共有;

  10、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

  三、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合意约定的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将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此约定无效。

  关于上述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收益一词的定义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而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直到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说此条规定已经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个人的情形明确到孳息和自然增值两种,但许多人由于对孳息和自然增值的理解不准确,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出现了较多的争议。

  因此,要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必然要理清“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准确定义。

  首先,要准确把握孳息的定义,就要区分开收益与孳息之间的上下位关系。所谓收益,简而言之即生产上或商业上的收入,无论有无主动付出经营、劳动、投资或管理等行为,只要是获得利益与好处,便可归入收益的范畴。而孳息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孳息是原物派生的,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所下的蛋等等。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从这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收益是孽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远远超出孳息之范围。

  在现行婚姻关系中,孳息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以及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由于这些收益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自然产生的收益,并不需要婚后夫妻共同的任何经营、劳动、投资或管理行为,所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里重点提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收取的租金,原则上推定租金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则应推定为原产权人个人所有。

  其次,要准确把握自然增值的法律定义,则要区分开增值与自然增值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理解,增值指的是物或权利所产生的价值增长,当然也应包括“收益”和“孳息”,这样一来,从理解上便会产生诸多法律概念之间的交叉,不利于对自然增值的准确理解。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自然增值”单列出来,其对应的概念便是“主动增值”,两者的区分标准便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所基于的是主动性原因还是被动性原因。从此便可以看出,增值是自然增值的上位概念,增值包括但远远超出自然增值之范围。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或管理等无关,而随着物价的上涨,好比房屋、贵金属、古董等婚前财产的上涨,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自然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而夫妻一方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是一个笼统的概念,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其余收益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生产经营收益,例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属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平等地位的保护,对夫妻一方的财产从婚前的保护延伸到了婚后的保护,则在法律层面摒弃了那些贪慕虚荣企图以“嫁娶”改变命运的陈腐低俗婚姻观,也树立了夫妻各方自强自立、积极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观念。同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维护了中华传统的夫妻双方风雨同舟、贫富扶持的优良婚姻观。使得婚姻关系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正确、合法、合理、平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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