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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分红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2   点击数:25

  【案情回放】

  王女士与林先生结婚9年,育有两个女儿。夫妻因生活琐事吵架,王女士提出离婚。对于林先生五年前出资A公司的股份分红的归属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林先生认为该分红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而王女士则认为该分红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遂咨询律师。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没有婚前财产协议,除了个人财产的孳息(如存款利息)和自然增值(如房产增值)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林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份产生的分红收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虽然出资资金为林先生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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