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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小孩姓名,父亲拒给抚养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34

  邹女士和老公200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9个月后结婚,2006年育有一女,跟爸爸姓,小名岚岚。

  2012年,岚岚的父母由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约定的是孩子抚养权归母亲邹女士,随同母亲一起生活。孩子爸爸每个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今年年初,邹女士在没有经过男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岚岚的姓氏和名字更改,并在户籍机关进行了登记。从今年9月份开学开始,岚岚就在学校使用现用名。邹女士觉得,自己跟男方已经离婚,再加上小孩的抚养权归自己,岚岚已经不是男方的女儿了,因此她作为小孩的母亲是有权利决定小孩姓谁名谁的,根本无需经过任何人的同意。再加上岚岚和父亲本身就没有感情基础,很少见面,岚岚也愿意跟着自己姓。

  这个事情一直“瞒天过海”岚岚的爸爸并不知情。直到今年十一,岚岚的父亲张某准备带女儿出去云南旅游,在购买火车票需要身份证的时候才知道女儿早已改作他姓。当下张先生就非常生气,岚岚的奶奶更是气得久病不起。根据了解我们才知道,原来张先生是家中老大,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都还没有成婚自然也还没有下一代,虽然离婚,但兰兰作为家中唯一的小辈,一直都深得爷爷奶奶的疼爱,虽然每年不能时常见面,但总是想着办法给钱、买东西。事情至此让他们非常伤心。

  张先生目前一直在找女方沟通,坚持要将小孩的姓名恢复过来。为了威胁邹女士,张先生还一度停止支付抚养费,并声称将继续停止给付,直到邹女士赔礼道歉并恢复名字。两家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吓得岚岚天天睡不安稳。

  邹女士经不起男方这么天天闹,于是想咨询律师应该如何解决。其实在法律上,子女是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在为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命名或者更名的时候应遵守父母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岚岚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尽管邹、张二人已经离婚,但并不能改变张先生和岚岚之间的父女关系,因此邹女士在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女儿姓氏的行为,违反了父母平等的原则,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这一做法确有不妥。

  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其实也说大不大说小不小,还是建议夫妻二人协商决定,能够为孩子着想,一人退让一步,不要将事情闹大。因为名字只是一个符号和象征,更重要的是和子女关系的建立与维护。那么张先生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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