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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受欺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子女,法院判决返还抚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234

  【法律依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婚之后,妻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仍然让丈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责任的,这样的情况一般被称为“欺诈性抚养”。从现有的审判实例来看,一般法院会从维护整个社会抚养制度的稳定,保护社会弱者,维护社会的基本人伦出发,判决女方支付男方一定金额的抚养费补偿款,甚至是一定金额的精神抚慰金。

  从法理上来看,男方受欺骗抚养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女方支付补偿款的原因在于:首先,男方对该非婚生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男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构成无因管理:再次,男方原来给付的抚养费因丧失法律依据,而女方所取得的财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最后,男方愿意支付抚养费是由于相信该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抚养费婚生子女是一种违背其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无效所以其所支付的抚养费用当然应当返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是此处男方受到欺骗抚养抚养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而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对男方的伤害是巨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时男方对此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代洪利,男。

  被告:龙瑾瑜,女。

  代洪利与龙瑾瑜于1982年结婚,1985年7月,龙瑾瑜生下一男孩,取名代正杰,由双方共同抚养。1989年7月,代洪利发现龙瑾瑜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提出离婚。经协商,由代正洪抚养代正杰,龙瑾瑜每月给付三十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1100元。后双方因看望小孩子一事发生纠纷,龙以代洪利不是代正杰的生父为理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代正杰的抚养关系。经重庆市中心血站亲子鉴定,排队了代洪利是代正杰生父。龙瑾瑜将小孩带走并由其抚养。1990年2月,代供利以代正杰不是其亲生子,双方之间无血缘关系及对代正杰无抚养义务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龙瑾瑜返还其抚养代正杰的6000余元抚育费。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代正杰不是代洪利亲生子,但以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小孩,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代洪利,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返还抚育费。

  【法院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龙瑾瑜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对其丈夫代洪利隐瞒真情,而代洪利在受欺骗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所以,代洪利在离婚后至小孩由龙瑾瑜领回这段时间内所支出的抚育费,应由龙瑾瑜负责偿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由代洪利一人分得,故代洪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欺骗而支出的抚育费,不予返还。据此,判决被告龙瑾瑜返还代洪利抚育费320元。

  【律师点评】

  成都离婚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子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婚姻法》对此是没有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最高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相,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育费用的返还问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判决是否返还。在上述案件当中因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归男方所有,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育费用法院判决是没有返还的,但是婚后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判决返还。沈辉律师提示你,根据实际的审判经验对于这一类型的案例,大多数的法院是判决支付男方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用补偿款,有的法院甚至会判决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从男方的角度上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男方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的同时,也是有权要求侵权者(女方)赔偿其精神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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