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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要求支付抚养费,二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36

  【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在大学生很是普遍,作为一名大学生而言,很多的大学生都是依靠父母给的钱度过大学生活,甚至是在刚出社会的一两年时间里,还是依靠父母的资助度过的。虽然说现在很大一部分大学生是已经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了,但是很多都是还没有基本的生活技能,依靠父母或者家庭的资助。现随着媒体发达,大学生向法院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案例也是不少的。从现行我国的法律来看,已经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是否是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主体呢?法院对此认定不一。各法院判决也是不尽相同的。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当中又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了更加详细的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上述发条可知,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是没有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权利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情况,很多的大学生是没有办法负担起大学学费及其生活费的,若是一概的将大学生排除在外,不可以向父母索要费用,也会让一些大学生很难继续学业的。根据这一类型的情况,一些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判决支持原告的一部分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2002年12月29日原告王某某之母杜某与被告王某经新乡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王某某跟随母亲杜某生活,原告之妹王小小跟随父亲生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2004年6月22日原告王某某向新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以及生活费2000元,并判令被告王某停止妨碍原告行使住房使用权。2004年8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王某某127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07年8月15日原告王某某被河南经贸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市场营销专业录取。2007年11月8日原告王某某在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5000元。另查明,原告王某某大一学费5000元,大二学费4600元,大三学费36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原告王某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2007年8月15日王某某被河南经贸职业经济贸易系市场营销专业录取。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义费的权利。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第2款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常年子女。故原告王某某正在接受高中以上的学历教育,且尚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王某某本人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2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承担。

  二审法院:本案王某某于2007年8月开始读大学虽已成年,但其尚不能靠劳动维持自己的生活,曾患疾病,又无其他收入来源,在其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杜某生活,由于杜某无住房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状况不好,生活相对困难。王某作为王某某的父亲给予王某某适当的经济帮助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王某某作为孩子,应该多和父亲王某沟通交流,争取父亲的理解和支持,这也有利于王某某本人的健康成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王某支付王某某4000元为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820号民事判决;(2)王某于本判决送达后10日内支付王某某现金4000元;(3)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均由王某某负担。

  【律师点评】

  虽然作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但是根据当前的情况看来,虽然不排除一些大学生外出兼职挣点生活费的现象,但是对于多数大学生来说,大学的生活费还是父母给的,一些大学生甚至是在大学期间没有在外工作或者兼职的经历。法官在审理这一类型的案例的时候也是会考虑到,虽然大学生已经年满18周岁,但是并没有基本的技能,法院也会酌情的判决给付给原告一部分的抚养费。但是主流的观点认为,抚养费制度保护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大学生一般是已经年满18周岁,有通过劳动维持自己生活的能力,因此不再享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当时立法者的当时立法精神是好的,是为了防止”坑老族”的出现,本来大学生也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了,有靠劳动养活自己的能力了。但是根据现在的状况来看,大学生的勤工俭学的收入无法与逐年提高的大学学费相比,学业的贷款审批也是非常严格的。大学生一般是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去挣钱支付学费以及生活费的。若是父母不给钱的话,那么一部分大学生来说是根本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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