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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是否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义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47

  子女进入大学后,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已IC横额为I具备完全心事行为能力人,成为与父母处于平等地位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子女的呈现而消灭,子女一应因呈现而丧失要求付抚养的权利。

  但是,受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欧诺个必要的抚养费。社会对公民个体的综合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国家对公办高等教育采取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这就意味着国家还需要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收取适当的学费。也就是说如果不缴纳学费,就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因而不少家庭在子女考上大学后无力支付昂贵的续费。于是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费用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

  成年子女在其无独立生活能力时,而父母又有抚养能力的,应当《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将无独立生活能力中的“尚在校就读”的情形,限定为高中及其以下,也就是说,支付子女的大学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然,从情理上来说,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为子女的未来成长和发张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但是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而子女又已经年满十八周岁,那么,子女请求父母给付大学的费用,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父母是否支付取决于其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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