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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方面的误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06   点击数:57

  “孩子”在有子女的夫妻双方离婚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话题,双方有的是互相争取抚养权,有的则是相互推脱,谁也不愿意。同时,人们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会有一些疑虑。那么,此处就来为大家解一下疑虑吧。

  1、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是否一定归属父亲呢?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考虑前提的,而不是想当然的就归父方,对于法官而言,其在衡量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子女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对子女的教养计划、与子女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2、是不是男方收入比女方多,南方就会获得抚养权?

  实际上,法官在判定孩子抚养权方面,并不是只就父母的经济条件来进行判定,而是以真正能对子女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抚养权,当然,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的,这样才能维持让子女的温饱问题,也才能负担的起抚养责任。

  3、是不是对方有了抚养权后,自己就不能看到子女?

  对于此问题,虽然抚养权归属于一方,然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还是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同时,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蓄意刁难探视的,有探望权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4、是不是没有抚养权,就可以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

  很多人认为,既然自己都已经失去了子女的抚养权,那也就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了。而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不论父母是否离婚,其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都不会因离婚与丧失抚养权而消灭,其仍是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的,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注: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四、其他情况:

  如果没有以上情形,可以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工作环境、居住条件、教育情况、孩子意见、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一般就会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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