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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177

  【基本案情】

  刘少才与邓艳于2002年在福建厦门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某,后因邓艳有外遇,双方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刘某由刘少才抚养。2005年,刘少才因涉嫌抢劫被厦门市公安机关关押,刘某于是暂时由其祖父母监管。2005年11月,居住在湖北武汉的邓艳以刘少才被关押没有能力履行对刘某的监管责任,对刘某身心健康不利,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为由,诉至武汉市人民法院。法院向刘少才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刘少才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武汉市人民法院管辖,驳回刘少才的管辖异议。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邓艳住所在武汉市,应有武汉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武汉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刘少才的管辖异议成立。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少才的原住所地、现被羁押以及被监护人刘某住所地都在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因而应裁定刘少才管辖异议成立,将此案移送厦门市人民法院受理。况且本案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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