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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由前夫抚养有利成长 女子起诉被驳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8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0日,谭芳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男青年梁志星登记结婚,2008年9月14日生育儿子小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1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小伟由梁志星负责抚养。

  离婚后,梁志星外出广东打工, 2011年12月与广东四会市城中区一休闲会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月工资在6500元— 7500元之间,儿子小伟则由梁志星父母在老家帮助照顾。2011年9月,小伟被送入当地一所幼儿园就读,平时节假日期间梁志星经常回家看望儿子。

  离婚后,谭芳在广州市打工,并在广东省江门市买有住房。2012年5月17日和6月28日,谭芳两次到梁志星家看望儿子时,与梁志星父母发生纠纷,谭芳一怒之下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谭芳认为,被告梁志星将儿子交给其父母代为照顾,自己跑到广东打工,经常变换工作和居所,没有稳定的收入,无法独立抚养儿子。被告没有为儿子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而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并在广东省江门市买有住房,能够为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儿子小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那么,小伟由谭芳抚养还是由梁志星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即谭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否应当给予支持?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谭芳、梁志星协议离婚以后,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小伟由梁志星抚养,目前梁志星有比较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儿子小伟有梁志星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且梁志星父母愿意也有能力帮助照顾,平时节假日期间梁志星也经常回家看望儿子,不存在梁志星丧失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等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至今小伟随梁志星生活时间较长,生活幸福,并且已在当地幼儿园上学,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另外,法院认为,谭芳也没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优越于梁志星。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谭芳、梁志星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小伟由梁志星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谭芳起诉要求变更由其抚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谭芳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梁志星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谭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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