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子女抚养 > 抚养权变更 > 正文

母亲杳无音讯,父亲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5

  【案例介绍】

  高大栓(男)与李小兰(女)于2008年5月认识,2010年10月在成都市青羊区登记结婚。2011年8月4日,夫妻二人生育一男孩,取名高明(化名)。婚后两人长期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7月10日,夫妻二人在青青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儿子高明随李小兰生活,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高大栓随时可以探视孩子,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高大栓可与孩子共同生活半个月。离婚后不到三天,李小兰外出广东打工,拒绝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生活,孩子只好跟随高大栓。此后,高大栓多次通过QQ、微信、电话联系李小兰,均没有结果。直到2015年3月,李小兰依然下落不明。高大栓无奈,将李小兰起诉至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李小兰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母亲杳无音讯,父亲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沈辉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陈律师认为,父母对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生活,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高大栓与李小兰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随李小兰生活,而李小兰却下落不明,无法尽到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孩子一直随高大栓李某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变更孩子抚养权,由高大栓抚养高明,李小兰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