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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出庭证父外遇 财产分配照顾无过错女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1   点击数:48

  面对丈夫冯某对自己的不忠且日益变本加厉,已经年过半百的许某再也无法忍受,在成年儿女的支持下,许某一纸诉状将冯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县人民法院做出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中的一房间归被告所有,其余均归原告所有,各自经手债务归各自承担的判决。

  1985年上半年,到了适婚年龄的冯某在同村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许某。有着共同结婚目标的两人在相识两个月后便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勤快的许某很快融入了冯某的家庭,对冯某的家人很是尊敬,受到了其家人的喜爱,其与冯某也是相敬如宾、感情甜蜜。1986年7月10日,两人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

  但是好景不长,女儿出生后不久,许某听到了冯某在外面有女人的传言,不过许某对此并不相信,但是在女儿二岁多的时候,有个女人跑到许某的面前称自己与冯某相爱,劝说许某与冯某离婚。听到此话的许某与她大吵一架后质问冯某与那女子的关系,得知冯某对自己不忠的真相后,许某提出离婚,但是在冯某家人的劝说下和为了小孩考虑,许某最终还是选择了原谅,但是此后不久,冯某仍不收敛,许某为了保卫自己的家庭,便与冯某一起外出务工。

  原本以为外出务工就能断绝冯某和小三之间的联系,但是在务工期间,冯某又和其他女人暧昧不清,许某无奈便又回到彭泽,两人回来之后,冯某又与别的女子关系密切,此时已经生下儿子的许某考虑到自己无经济能力抚养一对儿女,对冯某的行为也就听之任之。现儿女都已经长大成人,冯某的行为有过之而不及,经常带着别的女人逛街买衣服,许某再也无法忍受,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

  本案庭审中,原告许某申请女儿、儿子出庭作证,证明冯某外遇的事实,儿女在整个作证的过程对被告均不以父相称, 显然对父亲冯某很是不满,两人均陈述了反映出冯某与别的女人有关系的某些事情,他们均赞成支持母亲离婚。冯某在庭审中并未因妻子、儿女均对自己的愤恨而有所反思,对原告许某的态度很是强硬,对自己的行为未有悔改之意,表示自己就是这样,如果许某不能接受、是真的想离婚,自己同意离婚。许某听到冯某在庭审中仍拒不悔改的态度更加坚定了要离婚的决心。

  庭审调解程序中,双方就财产问题协商不成后休庭。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且本案中被告存在过错,为了体现公平正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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