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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配偶一方能否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5   点击数:135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第三者并不是目前“中国式离婚”的最大动因。然而,由于混杂着“背叛”与“忠诚”,“道德”与“世俗”,第三者总是让人感到很敏感的。在因为第三者导致的离婚诉讼中,多数都会涉及到给予第三者财物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配偶一方总是会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而法官对于配偶的这种要求也倾向于予以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V狐狸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就夫妻一方将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而言,赠与行为并非因为日常生活需要,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夫妻中的受害方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的第三者返还财产。但婚姻律师沈辉认为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慎重处理。

  一、第三者完全不知其交往的一方存在婚姻关系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被小三”的现象,即所谓的第三者在与有婚姻关系一方交往之前以及过程中均不知其存在婚姻关系,其主观上亦不存在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想法。于是,有观点认为,此时被认定为第三者的当事人由于其在接受赠与时是善意的,并且也不具备破坏他人婚姻的主观恶性,因此可以基于善意取得保护其接受赠与的权利。

  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三点:(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已经取得该财产,即动产已交付或不动产已经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当第三者接受赠与是无论其是否基于善意,都不符合支付合理对价这一要件。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支付对价并不一定意味着金钱给付,也应当包含情感甚至肉体的付出。但是暂且不论这种情感的付出或肉体的付出能不能算作法律上的对价,就从现实生活中来说,情感是不能够被量化的,并且这种情况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行为人付出感情并不是为了取得财产。因此,第三者无论知不知道其交往的一方存在婚姻关系,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取得财产。

  二、第三者主张给付款为借贷关系时应当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受赠人与赠与人恶意串通称双方 之家交付钱款的行为为借贷关系。双方这样做的母的就是为了保全增值利益,减少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呢?

  (一)将严格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关系一方

  在实际操作中,发生在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往往是不为人知的,因此,如果案件双方主张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法院首先应当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关系的双方。同时,这类可能存在的虚假债务与普通婚姻案件所产生的虚假债务最大区别在于,其资金往来是真实的,而借贷合意是虚假的。因此,法院在认定该债务是否存在时应当注意取证,严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如无法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日常交易习惯、生活习俗方面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可能

  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如果双方的证据都不能够说明问题,那么可以从当事人是否书写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日期,是否约定利息,是否进行还款等情形来判断实为借贷关系的可能性。

  (三)当赠与钱款以“劳务费”等形式进行支付时可否要求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配偶的一方与第三者都进行经营活动,此时双方可能通过生产交易的方式支付远超于一般服务费用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的配偶能否主张女方返还相应的钱款呢?

  上述案件由于涉及了公司主体参与的情形而变的非常复杂。此时,法院应当审查依据交易规则及生活常理判断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常理,并且应当由被告一方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以说明其为该酬劳付出了何种劳动。若该方无法向法庭举证,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在审理因婚外第三者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关于配偶一方能否主张返还一方赠与婚外第三者的钱款的问题,审理时的主要依据为,第一,是否超越配偶之间的家事代理权;第二,配偶以外第三人是否满足善意取得。同时,在案件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应当严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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