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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了第三者,我能要精神赔偿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5   点击数:96

  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的离婚数不胜数,那么配偶有了第三者,能要精神赔偿吗?

  《婚姻法》第46条,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条文上看,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前提是必须有过错。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运用往往存在误区。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又不甘心就此罢手,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的情况,也就是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婚外情并不是法定判离的因素。收集到有婚外情等行为的证据,只能作为主张感情破裂以及以此要求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无过错方多分财产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诉讼策略:虽然婚外情只受道德上的约束,即使取得证据也不能得到精神赔偿,但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并不意味着毫无作用。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多一些好。有婚外情的相关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状态,使自己的痛苦得到慰藉。

  小提示:在离婚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面临开庭才匆忙看一下《婚姻法》相关法律或咨询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当事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进而输了官司后悔莫及!!尽早聘请律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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