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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举证很难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3   点击数:29

  梅子把钱存进男方账户时,没想过要对方开个收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是,无过错的一方极少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害。一个重要原因是,举证太难了。

  婚外同居的调查取证很难,而且取证行为很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物质损害是指无过错方因另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上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但不包括因离婚所受到的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遗产继承权、保险受益权等。精神损害是指因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精神赔偿的数额一般在5万元以内。也就是说,要为“第三者”插足给自己带来的精神痛苦讨说法,一般来说,最高只能获得5万元的赔偿。

  对于《婚姻法》第46条,立法者本意是保护弱者,让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受侵害的婚姻权利得到救助,但实际操作中,这却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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