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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诉请离婚 证据很重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4   点击数:50

  2015年3月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进行特殊保护,积极预防和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暴力。

  尽管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但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现象仍然占据较大比例。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近日的一项数据统计结果显示,该院在2012年3月5日-2015年3月5日这三年间受理的1219件离婚纠纷案件中,有979件案件为女方起诉男方离婚,其中,453名女性当事人诉称自己曾遭遇家暴,占比为46.27%。而在男方起诉离婚的240件案件中,仅有3人诉称曾遭遇家暴,比例为1.25%。

  青白江区法院分享了以下三个案例,虽然这些现象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均未以家庭暴力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官表示,当事人以遭遇家庭暴力诉请离婚时,由于只是口头陈述,无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一般很难认定为家暴。

  案例一

  多疑丈夫频施暴妻子起诉后缺席庭审

  2014年8月的一天,80后女子李某向青白江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在起诉状中,李某这样描述丈夫对自己的“暴行”:“疑心重,近乎变态,无论何时何地,他只要见到我与任何男性说句话,回到家必向我施暴。我的两耳被他打得听力下降,鼻梁也被他打骨折了。”

  李某诉称,有一次丈夫竟在骑行电动车时指责并动手打坐在车上的她,因此差点发生车祸。李某丈夫甚至扬言,为防止李某与其他男性接触,还要把她锁起来。但该案在第二次庭审时,李某却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李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最终按撤诉处理。

  案例二

  女孩称婚后遭遇家暴诉请离婚未获支持

  女孩刘某在2009年6月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因了解到王某父亲身患重病时日不多,为了却老人心愿,仅过了三个月,刘某就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在第二年生育一子。王某父亲去世后不久,王某对刘某的态度也发生改变,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刘某诉称,王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并沉迷网络游戏,不务正业,曾多次殴打自己,有一次甚至将刘某头部打伤。无奈之下,刘某搬离王某家,在外租房住。王某家人试图调和二人关系,但无济于事,最终刘某诉至法院。青白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发生的纠纷尚有解决可能,并且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当然地认定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故不支持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案例三

  六旬老汉诉称遭遇家暴两次起诉离婚终获支持

  郑老汉60岁出头,向法院起诉称其同龄妻子陈某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发生纠纷,甚至打架。郑老汉认为陈某霸道,自己得不到一点尊重,年轻的时候,陈某曾捅了他大腿一刀。郑老汉称,多年来,陈某动辄用刀等物品威胁、殴打自己,2009年的一天,陈某用剪刀捅向他,幸亏他躲闪得快,才避免受到伤害,自那以后,郑老汉就离开陈某,双方分居。郑老汉在2011年时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一年多以后,郑老汉再次起诉,这一次,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他与陈某离婚。

  法官提醒

  正确区分“家庭暴力” 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一般的抓扯、打骂,并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应当通过积极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青白江区法院王慕容法官说,“但对于长期的殴打、虐待或者严重侵害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行为,决不能放任。”王慕容法官指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长期或经常性地殴打、虐待,或者虽然只存在少数殴打行为但造成一方身体伤残的,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可以认定为家暴的。

  法官提醒,证人证言、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以及公安机关的接(报)警记录等材料均可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或向亲人、邻居求助,尽快到医院就诊治疗并保存病情资料。遭受家暴致伤致残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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