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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协议标准原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6   点击数:10

  导读:离婚赔偿协议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离婚损害赔偿原则是对离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修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构成离婚条件。此时如以巨额赔偿加以限制,即使当事人曾经允诺其数额,并不利于双方理智公平地解决纠纷。
 
  一、离婚赔偿协议概述
 
  离婚赔偿协议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离婚损害赔偿原则是对离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修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构成离婚条件。此时如以巨额赔偿加以限制,即使当事人曾经允诺其数额,并不利于双方理智公平地解决纠纷。况且,为解除人身关系附设经济约束,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限制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本案夫妻双方关于赔偿数额的约定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可以根据实际,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害方式、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重新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
 
  二、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1.过错方标准
 
  1)过错程度
 
  2)认错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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