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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引发的法律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1   点击数:0

  

     【案例概论】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生育一子,因二人均上班,李先生的父母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责任。2011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李先生抚养儿子,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而实际上孩子在双方离婚之后还是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2年,二老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负担自孩子出生起到现在的全部费用。

  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带孙子是应该的,对于二老向自己提出的支付请求,他表示同意,但明确表态没有支付能力。事后,法院查明,孩子出生后,二老并没有与儿子儿媳约定需要给付抚养费,而是出于亲情自愿协助抚养孙子,因此,这期间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李先生夫妇离婚后,孩子经协议由李先生抚养,但其没有实际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应该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包括孩子的幼儿费、医药费等费用。

  【专业说法】

  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从法律层面讲,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但在“隔代抚养”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的当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经济上的过多付出直接导致了孩子父母对老人的过度依赖。

  对于父母离异的情形,如果由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母实际进行抚养,如本案中的情况,祖父母在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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