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公司企业分割 > 正文

离婚时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怎样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5   点击数:23

  【案情介绍】

  张洁,于1994年与白宝国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夫妻关系维持较好,没有生育子女。1997年,白宝国出资7万元与他人开办私人企业胶鞋厂,白宝国出资的比例占全部的60%。2001年胶鞋厂改制为胶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白宝国出资占505,股权资金75万元,成为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白宝国出国学习考察,夫妻双方联系逐渐减少,感情逐渐淡化。2004年6月,因种种原因,难以修复夫妻之间产生的感情裂痕,双方协商离婚,因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离婚未果。争执的焦点在于白宝国所持胶鞋公司50%股权,张洁认为应分得一半。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股应当怎样分割?

  【律师评析】

  首先应明确,白宝国所在公司50%的股份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白宝国婚后用7万元作为公司发展的原始出资,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所得,均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这7万元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不断发展增值,白宝国的股权也不断增值。增值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公司股权应由持有股权者享有,但按离婚时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持股权的价值,在其他财产中给予对方一定的价值补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