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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亿元离婚财产分割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07   点击数:29

  再婚四年引发诉讼大战 

  1999年10月,通过当地一位挂职副县长介绍,从杭州进入浙江天台县天皇药业公司工作的胡美姬离婚后,以50岁之龄嫁给了小她5岁的陈立钻,双方均系再婚。当时,陈立钻是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孰料好景不长,两人从2003年10月开始,却展开了一场离婚诉讼大战。 

  胡美姬是在1993年下半年进入陈立钻所在公司的,主要分工搞产品推销,曾配合陈立钻为公司作出过一定贡献。 

  但自从1999年10月与陈立钻结婚后,胡美姬利用其特殊地位,侵占了本应属于子女的大量财产。 

  2003年9月18日,胡美姬将天皇公司的财务章拿走,拒不交还公司,导致她与陈立钻关系恶化。同年10月23日,陈立钻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一度陷入混乱之中。 

  进入离婚诉讼后,胡美姬申请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夫妻双方所在的已更名为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还申请对与自己根本无关的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的财产进行保全。 

  但陈立钻与前妻汪文娟(又汪凤娟)早在1996年4月离婚时,就已协议将研究所的财产赠给陈玲芝、陈灵霞、陈赛帅、陈淬等4个未成年子女。 

  胡的申请行为使四子女通过账目意外发现了研究所的大量财产经父亲和胡美姬恶意串通后早已被非法侵占。有的以股权的形式转到胡美姬的名下,有的被父亲划走现金为胡美姬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购房,有的被父亲直接用于为自己置业。 

  在这种情况下,四子女拿起法律武器,对父亲、胡美姬及相关人提出了多件请求保护财产权益之诉。同时,四子女对胡美姬的申请保全行为,向杭州市中院提出了异议书。杭州市中院认为异议正当,未对天台中药研究所进行财产保全。 

  证据真伪法院有说法 

  面对这种情况,胡美姬对赠与《协议书》及《调解笔录》所涉及的签名、书写字体、笔迹、卷宗目录等,提出多项质疑,认为这是一份伪造的协议,是在天台法院的直接参与和当事人串通下,在事后恶意伪造并塞入或调换到卷宗内的。 

  胡美姬从这一定论出发,要求天台法院作出司法鉴定。 

  天台法院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和自查档案管理制度后确信,绝对不可能存在事后调换案卷材料问题。 

  另外,杭州市中级法院也已就胡美姬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同样异议,派专人到天台法院查阅过档案,认为没有问题。基于上述理由,天台法院法官在庭审中以口头裁定形式明确答复胡美姬,不支持其申请鉴定的要求,并已记入庭审笔录。 

  为公平起见,天台法院于今年3月将案卷交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书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运用现代科学手段鉴定,得出的结论为:检材上的指印与样本上指印的捺印时间相同;检材上的指印与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是先书写字迹,后捺指印。 

  关于记到胡美姬名下的两个5.5%股权案,经天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立钻和胡美姬擅自侵占研究所的财产,为自己受让股权并记到胡美姬的名下,陈现愿意返还股权,法院予以准许。共同侵权人胡美姬同样有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返还给四个子女的义务。 

  胡美姬不服判决,上诉至台州市中院,台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陈立钻将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身)45%股权转让给胡美姬的权属纠纷案,经天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股权本来已成为四个子女受赠中药研究所财产的组成部分,陈立钻和胡美姬,在既未经子女同意又在胡美姬假出资、假验资情况下进行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审法院亦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胡美姬的上诉。 

  不久,胡美姬就赠与协议所涉及的中药研究所财产的同一事实向浙江省高院提出起诉,省高院裁定不予受理,胡美姬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予以驳回。 

  胡美姬再次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同一事实提出多起诉讼,亦被西湖区法院陆续裁定驳回,并被杭州市中院维持一审裁定。 

  争不到的巨额财富 

  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胡美姬从开始想分得1千多万元,发展到上亿元,后来干脆以亿元为单位的天文数字飞涨,直到10亿元。 

  但是,胡美姬的愿望并没有实现,台州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05年4月11日宣判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6860元,由上诉人胡美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分割10亿元财产的离婚大战,至此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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