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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3

  离婚中,对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夫或妻以个人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另一种是夫或妻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7条的规定,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并依法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夫或妻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所有,并依法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夫或妻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应为其个人所有,不存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但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企业所得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经营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应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企业,并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夫或妻以一方名义用夫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精英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精英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方要求取得企业经营权,另一方则要求分割一定财产的纠纷,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从有利于企业经营生产考虑,将企业判决由主张精英企业的一方所有,由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持企业组织形态的完整性,而不应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至于取得企业的共同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即对离婚时企业的现存资产进行估价,然后以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确定的评估价值为标准,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当事人之间就企业财产的分割及如何补偿另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对当事人双方均主张企业所有权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对企业归属的处理上,如无法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和当事人双方对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精英能力等因素进行裁决时,应当辞去竞价方式决定企业的归属,即由出嫁最高的当事人一方取得企业所有权。取得企业所有权的一方应按照企业的最高竞价价格,按均等分割的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精英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以企业财产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债务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的生育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企业的经营运作需要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领导、组织、管理等能力,对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实践中,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通常采取折价补偿的做法,将企业判决由主张精英企业的一方所有,由取得企业的一方对靓衣坊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的价格,以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确定的评估价值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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